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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大连,初二男生于某在早上进入校门时,被老师发现和一名初三女生十指相扣,举止亲密
2023-03-01 07:11:15   来源:巧桥的小城艺术

辽宁大连,初二男生于某在早上进入校门时,被老师发现和一名初三女生十指相扣,举止亲密。当天下午,老师在操场找到于某,对其早恋行为进行教育,并要求把整件事写个说明。结果,于某跑回教学楼,进入五楼的卫生间,径直走上窗台,跳了下去……

幸运的是,事发后,学校及时将受伤的于某送往儿童医院进行救治。

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,由其母亲负责护理。后经司法鉴定,于某构成伤残十级,伤后需1人护理60日,营养期75日,无需后续治疗。


(资料图片)

之后,于某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,代理于某起诉学校,要求赔偿各项费用近40万元。于某认为:首先,于某之所以坠楼,根本原因在于学校老师当众对其进行批评训斥。当时,学校老师要求于某写检查,在全校大会批评,给记大过处分。于某年满14周岁,已懂事明理,由于老师的言语刺激,于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,导致坠楼,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其次,学校作为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,居然没有在五楼卫生间的窗户安装护栏,这是导致于某坠楼的客观原因。

在于某坠楼事件发生后,学校立即对教学楼窗户安装护栏。可见,学校也意识到过错之严重。最后,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,不是少管所。即使于某真的存在早恋问题,学校也应该考虑到个人隐私,避免引起不良后果。而本案中,学校在对于某进行批评教育时,完全没有考虑到可能造成的后果。法院应对学校的行为予以否定,以起到警示作用,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。学校对于某的起诉不能认同,强烈反对。

学校认为:于某只是初中生,学校发现学校有早恋问题,自然需要核实情况,对学生及时进行教育。老师对于某批评教育,并要求其写情况说明,属于正常的教学管理,没有任何不当行为。而且事发后,学校及时将受伤的于某送往儿童医院救治,并支付医疗费,已全部履行学校应尽的义务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学校老师发现于某存在早恋问题,在操场上对于某进行说教。

该行为会导致于某被认为是“有问题”的学生,被同学用异样眼光看待。如果老师选择在办公室和于某谈话,则更为妥当。老师向于某了解情况时,应注意用语,应考虑于某的心里接受程度。而且老师最后要求于某写说明,易增加于某的心理负担。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单位,应着重从知识传授和健康成长方面开展工作,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态,鼓励男女生正常交往,正确对待早恋问题,多争取从社会、家长方面寻求解决办法,避免事故的发生。综合上述原因,本案学校在处理于某的事情上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至于学校五楼卫生间没安装护栏问题,由于于某是主动实施的跳楼行为,并非意外坠楼,护栏的有无并非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。就本案而言,不应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过于苛责。不合理地对学校提出高要求,可能导致学校在教育学生过程中瞻前顾后、束手束脚、以求自保,将更加不利于教育工作的开展,不利于在校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。最终,法院认为学校应承担40%的责任,判决学校赔偿于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。对于本案,想必大家都会有自己的看法。

有人可能认为学校太过委屈,发现初中生早恋自然应对及时批评教育,结果因此受到惩罚,让学校和老师日后如何开张工作。当然,也有人支持于某,教育学生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,在操场上当众对于某进行批评教育,确实没能顾及到青少年的心理特点,对本案悲剧的发生具有过错。

本案中,于某已经年满14周岁,但不到18周岁,在民法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与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能力、辨别能力方面发展得更加成熟,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,但与成年人相比仍有明显差距。法律仍需对其予以特殊保护。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在发现于某存在早恋问题时,学校老师在对于某进行批评教育时,确存在考虑不周之处,对于某的跳楼受伤具有过错,应承担责任。但是,这个责任不应无条件地放大,否则,既不利于家长正确处理自己在教育子女中的职责,也不利于学校尽心开展教育工作。因此,法院在审理本案时,认定学校承担40%的责任,驳回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。最后,于某父母看到儿子在学校跳楼受伤,继而把一切责任都归咎于学校。其心情可理解,但作法不可取。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,不能一味地息事宁人,必须严格划分责任大小,明确各方过错。否则,学校将会畏首畏尾,遇事只想着避免承担责任,很难再把教书育人放在首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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